2024-04-16 13:10:24
因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消费者与重庆某健身会所签订的五份合同。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消费者剩余课时费、会员费,合计12932元。
消费者与重庆某健身会所先后签订了《会籍合同》以及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五份合同中均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
健身合同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签订的特殊服务合同,虽然合同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
但重庆某健身会所未经罗女士同意更换其他教练,使得罗女士训练中个人体验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
罗女士对诉争的6次课时服务虽不予认可,但鉴于课时已完成且均给出了好评,故罗女士请求重庆某健身会所退还6次课时服务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健身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个人体验与效果。消费者花费昂贵课时费请私人教练,不仅是为了锻炼,更是为了享受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消费者自己信赖、认可、熟悉的私人教练,能更好地与消费者沟通,并提供科学的指导,帮助其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训练效果和体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健身会所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消费者有单方解除权。
案例二:
某公司系游泳健身会所的经营者,2021年11月,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私教合同》并充值了100节私教课,费用18000元。
合同载明,会员或会所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教练或者更换指定教练。杨某随后参加的11节课程,该公司分别指定了三名教练指导,此后又再次更换指定教练。
杨某认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已经影响到了其训练的系统性与计划性,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认为:
频繁更换教练无疑会对杨某的个人体验产生严重影响,私教合同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杨某向某公司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亦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应允许杨某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情判决某公司退还杨某12000余元。
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民法典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
健身娱乐服务合同属于合同的范围,其既有合同的普遍性特征,又有特殊性要素。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作为挡箭牌,滥用所谓的合法权利。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树明律师提醒大家:
若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学员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私教服务合同更是如此;所以,商家在提供私教健身服务时,更应当谨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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