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同一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时,轮候查封法院如何执行?

2024-09-23 16:43:43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多轮查封,那么轮候查封债权人怎么操作才能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呢?

首封法院是第一个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是按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先后,排队等着查、扣、冻措施生效的法院。

1、原则上,由首封法院执行并主持参与分配,但是,首封法院自采取查、扣、冻措施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处分的,先轮候查、扣、冻法院(即排在第二位的法院)即可“商请”移送执行。注意法律用语是“商请”,能否移送执行,还不好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二十一条 :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版)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特殊情况下,若轮候查封法院的执行债权存在优先权,比如抵押,则首封法院自采取查、扣、冻措施之日起,超过60日未拍卖、变卖的,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限轮后顺序)可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从诉前、诉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到法院执行,可以看出,越早申请财产保全,对债权人越有利,而要申请财产保全,就要越早起诉。即使是诉前财产保全,若法院裁定保全后,债权人未在30日内起诉的,则要解除查、扣、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从法律上来说,只有首轮查封才是生效查封,轮候查封均为未生效查封,而且原则上只有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处置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就是说,如果首封是在诉讼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别的案件要等首封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进行财产分配。如果二封及以后申请参与分配,则应当取得执行依据,通常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简单点说就是:如果是首封,别人都要等你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分配财产;如果是二封及以后,案件如果没有审理终结,别人照样分配财产,你没有权利参与分配,别人也不会等你。

可见,是否能成为首封债权人还是很重要的。因此,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存在多家债权人且很有可能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成为首封。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树明律师提醒大家: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很可能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其财产,争取成为首封债权人。

在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法院提起参与分配程序,并时刻关注被查封财产的动向,和法院保持联系沟通,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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