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 |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的意见征询

2025-12-12 13:59:01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需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意见。此意见征询程序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走向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或认为权利受损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执行法院在初步判断被执行人可能具备破产原因时,启动意见征询的法定前置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适用解释:该条文体现了“破产程序优先”原则,意见征询是启动破产程序、进而影响所有执行措施的关键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适用解释:如认为法院在意见征询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征询、强迫表态等),当事人可据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件情况分析

程序性质:意见征询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关键环节,旨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具有重要的程序转换意义。

关键选择: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可能开启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影响债权的最终清偿比例与方式;被执行人同意,则可能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任何一方的表态都至关重要。

表达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答复期限,实践中由执行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及时回应,以免被视为不发表意见或由法院依职权处理。

举证与说理责任:当事人在表达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时,应陈述理由。特别是不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说明其认为通过执行程序更能实现债权的依据(如存在其他财产线索)。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前的意见征询,是影响债权实现路径和企业生存状态的关键决策点,当事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审慎表态。

行动议:

1.核实情况:仔细审查法院提供的材料,评估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原因。

2.评估影响:全面分析移送破产对自身债权(或债务)清偿的潜在利弊。

3.形成书面意见: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形成书面意见并附理由,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

4.保留救济权如认为征询程序违法或自身合法权益因该程序受损,及时准备提出执行异议。

5.寻求专业指导鉴于涉及执行与破产两大复杂程序,决策前务必咨询兼具执行业务与破产业务经验的律师。

风险提示:

1.程序转换风险:一旦同意移送并经破产法院受理,执行程序将中止,所有债权须在破产程序中统一、按顺序清偿,个别清偿无效。

2.失权风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表态,可能被视为对移送无异议,影响自身程序权利。

3.决策失误风险:未经充分评估贸然同意或反对,可能导致债权清偿率更低或错失重整挽救机会。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的意见征询,绝非简单走过场,而是决定案件走向和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十字路口”。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均需基于专业判断做出选择。若对此过程中的任何决定或行为有异议,应果断运用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建议立即就此重大程序事项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法律与商业风险评估,以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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