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10:05:25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止期间,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仍将直接影响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执行程序中止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在执行中止期间,仍可依法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和起诉期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解释:该条文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程序依据。
二、案件情况分析
程序特性:中止期间变更、追加当事人属于执行程序的特殊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救济途径:法律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必须通过此程序寻求救济。
起诉期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15日时限,自收到变更追加裁定之日起算。
举证责任:被追加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不应被追加,如法人资格独立、无责任关联等。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对中止执行期间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行动建议:
1. 立即核实收到裁定的日期,确保在15日内起诉
2. 准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
3. 收集关键证据,如主体资格证明、责任关联证据等
4. 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5.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风险提示:
- 超期起诉将丧失诉权
- 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
- 错误选择诉讼程序将不被受理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中止执行期间的变更追加裁定同样关系重大利益。若不服该裁定,务必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限为不变期间,逾期将无法获得救济。建议立即采取行动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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