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点及诉讼期间执行程序的处理规则

2025-08-27 16:17:34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其中关键类型,直接关系到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与执行程序的推进效率。本文将从审理核心环节与诉讼期间执行程序两大维度,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展开分析,为法律从业者及案件当事人提供参考。

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对该裁定不服,以案外人(即执行异议中的申请人)为被告,并可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恢复执行程序的诉讼。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诉讼程序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而确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推进。

-1.当事人主体固定:原告只能是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执行人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若其权利义务与案件处理结果相关);

-2.诉讼前提法定:必须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为前置条件,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无需提起此类诉讼,可直接继续执行;

-3.审理焦点明确:法院仅围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展开审查,不涉及原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

-4.与执行程序紧密关联:诉讼结果直接决定执行程序的走向—— 若胜诉,执行程序恢复;若败诉,执行程序需维持中止状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法院立案阶段需严格审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必须是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且需提供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证明其对该裁定不服且具备起诉的权利;

-被告资格:需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且其异议请求已被法院裁定支持(即中止执行);

-第三人资格:被执行人若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或执行程序有独立主张,或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利益直接相关(如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将其列为第三人。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如非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被告非案外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的核心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具体需审查以下内容:

(需特别注意:此类诉讼不审查原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需通过再审、撤销仲裁裁决等其他程序解决。)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

-该权利的设立时间是否早于执行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时间(权利在先” 是排除执行的重要前提);

-该权利是否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效力(如普通债权一般无法对抗已查封的执行标的,而物权或优先债权可能具备对抗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人):需举证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例如证明案外人的权利设立于查封之后、案外人的权利为普通债权等;

-被告(案外人):需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且该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例如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等;

-第三人(被执行人):若其主张权利或反驳他人主张,需提供相应证据,但其未举证不必然导致不利后果,法院可根据原告、被告的证据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执行程序:

-1.支持原告(申请执行人):若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准许继续执行。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恢复原执行程序,对执行标的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

-2.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若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需维持中止执行的状态,若申请执行人无其他救济途径,执行程序可能最终终结;

-3.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若执行标的为可分割财产,且案外人仅对部分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法院可判决准许对未涉及部分继续执行,对涉及部分中止执行。

此外,若案件审理中发现执行标的权属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本案查清,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恢复审理。

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程序是否中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何处理,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由此可见: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是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实质审查明确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而诉讼期间执行程序的处理,需在保障执行效率” 与 防止权利受损” 之间找到平衡点。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还是执行法院,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审查与程序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实务中,当事人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组织,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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