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3 10:48:31
引言:
民事执行程序以“兑现权利” 为核心使命,但司法实践中常因特殊事由陷入僵局。2024 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了中止执行裁定的适用规则,为这种“程序性暂停” 提供了法定依据。该裁定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平衡各方权益的弹性机制。本文结合新规,解析其法定情形、程序效果与恢复路径。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明确界定
中止执行裁定的作出须严格遵循法定事由,根据第二百六十七条及配套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五类情形:
其一,申请人主动申请延期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临时约定等原因,书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体现对私权处分的尊重。
其二,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提供充分证据,如对查封房产主张共有权,为避免错误执行需中止程序。
其三,当事人主体资格变动。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承继权利义务,或法人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执行因缺乏适格主体而中止。
其四,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执行标的涉其他案件争议,需以另案结果为依据时,法院可依职权中止。
其五,兜底条款涵盖再审案件、执行和解后申请等其他需暂停的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效果:暂停与保全的双重维度
中止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产生两重核心效果:一方面,执行程序全面暂停,查封、拍卖等处分性措施终止,申请执行人不得自行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已查控财产。另一方面,保全性措施持续有效,法院可对已查封财产续行冻结,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产。这种“暂停不撒手” 的状态,既避免权益受损,又为后续执行保留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效果可能限于部分范围:若仅对特定财产有异议,仅中止该标的执行,其他财产可继续处置;若仅部分被执行人符合中止情形,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不受影响。
三、执行恢复的路径:情形消失后的程序重启
中止执行的暂时性决定了其必然指向恢复,根据第二百六十七条“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的规定,重启路径分为两类:
申请恢复是主要方式。申请执行人需向原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及中止情形消除的证据,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房产线索、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的裁定等,法院 7 日内审查立案。依职权恢复为辅,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新增存款等,可直接裁定恢复执行并通知当事人。
恢复执行的核心条件是中止事由实质性消除,如继承人确定、破产程序终结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中止期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申请人无需担心权利过期。
律师解析:
第二百六十七条构建的中止执行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缓冲器”。其法定情形的明确性保障了程序规范,暂停与保全的双重效果平衡了效率与公平,而清晰的恢复路径则确保权利最终兑现。当事人需准确把握新规内涵,既不因中止而放弃权利,也不滥用程序拖延执行,让这一制度真正服务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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