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2025-11-05 11:05:13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执行法院及相关主体需全面、细致地开展财产调查工作,确保不遗漏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后续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只有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规范流程完成各项调查事项,才能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避免因调查不充分导致“执行难”问题加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财产调查中的法定职权,划定了查询财产的范围,是开展财产调查工作的基础法律依据,要求调查需覆盖被执行人的主要金融资产类型,且不得超出义务履行范围。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查询单位和查询范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适用解释:此条文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参与财产调查的权利,明确其可在法院准许下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强调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查询主体和范围的特别规定,丰富了财产调查的参与主体和途径。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适用解释:该条文针对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况,明确了法院可对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同时规定了文书送达要求,为调查被执行人非金钱财产及后续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撑,也间接要求调查需涵盖非金钱类财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安全。”

适用解释:该条文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明确了网络查控作为财产调查的重要方式,规定了其适用前提和安全要求,要求在具备条件时,需通过网络查控高效、全面地调查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


1.人民法院:作为核心调查主体,需主动依职权开展全面财产调查,统筹协调各项调查工作,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负责。

2.申请执行人:可在法院准许下,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积极提供已知财产线索,配合法院调查工作。

3.被执行人:负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需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自身财产及收入状况。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信息,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2.调查被执行人持有的债券(如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股票(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资产情况,可向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

3.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交易记录,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中的资金情况,确保覆盖新型金融资产类型。

1.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坐落、面积、权利类型、抵押情况、查封情况等。

2.对被执行人可能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可通过走访不动产所在地、询问周边居民、查询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核实不动产实际权属情况。

3.调查被执行人在异地(包括跨省、跨市)的不动产,可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查询或利用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确保不遗漏异地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汽车、货车、摩托车等)、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信息,前往车辆管理所、海事局、民航管理部门等单位获取相关资料,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抵押查封情况等。

2.对被执行人存放于自身住所、经营场所、仓库等地点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生产经营性动产进行调查,可通过现场勘查、拍照录像、制作财产清单等方式固定财产信息。

3.调查被执行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古董字画、奢侈品等,可结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的消费记录、相关交易场所的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实。

1.调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核实债权金额、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情况,询问第三人是否同意协助执行或是否存在异议。

2.查询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预期收益,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承租房屋的租户、支付股息红利的公司、使用知识产权的单位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了解收益金额及支付周期。

3.调查被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中的股权、出资额,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核实被执行人的持股比例、出资额、股权价值等,同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判断股权是否具备执行价值。

1.调查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等,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等单位查询权利登记信息,了解权利期限、许可使用情况、质押情况等,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2.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核实账户余额及可提取金额,判断是否可作为执行财产。

3.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隐匿、转移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发现异常资金往来或财产转移行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1.全面性:调查范围需覆盖被执行人所有可能的财产类型,包括金融资产、不动产、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得遗漏法定应调查的财产领域,同时需涵盖被执行人在本地及异地的财产。

2.真实性:对调查获取的财产信息需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执行措施不当。例如,对查询到的不动产,需核实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需与实际调查结果进行比对。

3.充分性:调查措施需达到足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程度,若通过常规调查方式无法获取完整财产信息,需采取补充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询问证人等,确保不存在未查清的财产线索。

4.合法性:调查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方式。例如,查询被执行人隐私信息需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调查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1.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

2.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3.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督促被执行人配合财产调查和执行工作。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完成质量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效果和司法公信力。只有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全面、细致地完成各项调查事项,才能确保不遗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后续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1.主动启动调查: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及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线上调查,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线下调查,确保调查全面性。

2.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调查效率,减少调查阻力。

3.及时反馈结果:将财产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需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调查过程和情况,引导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4.规范调查记录: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财产信息、协助查询材料、现场勘查记录等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调查程序可追溯、调查结果可核实。

1.积极提供线索:主动向法院提供已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财产类型、具体位置、相关证据材料等,为法院调查提供方向。

2.配合调查工作:在法院开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协助,如协助辨认被执行人财产、提供证人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可申请参与线下调查。

3.及时跟进进展:定期向法院了解财产调查进展情况,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寻求专业协助:若自身缺乏财产调查经验,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调查,利用专业知识和资源,提高财产线索发现的可能性。

1.如实报告财产:按照法院执行通知要求,全面、准确地向法院报告自身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财产信息。

2.配合调查工作:积极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阻碍法院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3.主动履行义务:若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主动配合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导致自身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2.法院层面风险:若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上级法院监督,影响司法公信力;调查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调查结果无效,需重新开展调查,增加执行成本。

3.申请执行人层面风险: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能面临债权暂时无法实现的风险;若提供的财产线索不真实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法院调查工作走弯路,延误执行时机。

4.被执行人层面风险:若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隐匿、转移财产,可能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仍需承担财产执行义务。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朱凯丽律师提醒大家: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需要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参与和配合。法院作为调查主导主体,需充分发挥职权优势,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财产线索并配合调查;被执行人需依法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不得规避调查和执行。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财产隐匿性强、协助调查单位配合度低等问题,此时需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如申请法院发出搜查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审计等,突破调查难点。建议各方在财产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调查程序合法、高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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