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移送后的终止执行

2025-12-17 13:53:45

在民事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衔接的司法实践中,“移送后的终止执行”是保障程序有序过渡、避免司法资源重复消耗的关键环节。当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等原因移送至相应法院后,原执行法院依法终止执行程序,既能防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重复处置,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又能避免执行程序与后续程序产生冲突,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移送后终止执行的适用规则、操作流程及法律效果,是平衡执行效率与权益保护的核心,对完善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移送后的终止执行审查主体为原执行法院,具体实行“执行实施部门初步审查→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的三级审批流程:

1.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负责核查受移送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如是否出具破产受理裁定书、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执行案件与移送程序的关联性、财产及款项的移交进度,判断是否符合终止执行的法定条件;

2.合议庭:对执行实施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重点审查“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合法性、“终止执行”是否损害当事人权益、财产移交是否规范,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3.院长:对合议庭意见进行最终审核,确保终止执行裁定的合法性与严谨性,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执行冲突或当事人权益受损。

同时,受移送法院(如破产法院、强制清算法院)需配合提供案件受理凭证、财产处置要求等材料,协助原执行法院完成审查。

1.受移送案件的受理情审查受移送法院是否出具正式的“案件受理裁定书”(如破产受理裁定书、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裁定书是否已生效(排除因上诉导致的受理程序未终结情形),确保终止执行有明确的程序依据;若受移送法院驳回移送申请或不予受理,原执行法院不得终止执行,需恢复原执行程序。

2.执行案件与移送程序的关联性审查移送的案件(如破产、强制清算)是否以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清算对象,避免因主体错配导致终止执行错误;若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执行案件,需审查是否所有关联执行案件均已中止,确保终止执行覆盖全部相关程序。

3.执行财产与款项的移交情况

·财产方面:审查原执行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是否已解除保全措施,并移交受移送法院;若财产已进入处置程序(如拍卖、变卖),需审查是否已中止处置,是否已将处置材料(如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移交受移送法院;

·款项方面:审查已扣划至执行账户的执行款是否已按要求移交受移送法院,未扣划的款项是否已停止扣划,避免出现“重复划款”或“款项滞留”问题。

4.当事人权益保障材料审查原执行法院是否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终止执行的理由、法律效果及后续权利”(如债权人需向受移送法院申报债权);若当事人对终止执行提出异议,需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应证据支撑(如异议人主张受移送法院受理程序违法,需提供法院驳回受理的裁定或上诉材料)。


移送后的终止执行需同时满足“程序条件”“实体条件”“衔接条件”三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受移送法院需出具正式的“案件受理裁定书”,明确载明受理的程序类型(如破产清算、重整、强制清算)、受理时间及债务人(即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受理裁定书已生效,即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或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受理裁定;若受理裁定仍处于上诉期或上诉审理中,原执行法院需暂中止执行,待裁定生效后再审查是否终止执行;

3.移送程序合法,即原执行法院的移送行为符合法定流程(如执转破已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强制清算移送符合股东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条件),排除因移送程序违法导致受移送案件受理无效的情形。

1.后续程序(如破产、强制清算)的核心目标是“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或“债务人财产有序清理”,而原执行程序的“个别执行”会损害此目标,需通过终止执行避免冲突;例如,破产程序启动后,若原执行法院继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将违反破产法“公平受偿”原则;

2.被执行人财产已纳入后续程序统一管理,原执行程序已无继续推进的必要;例如,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已指定管理人接管被执行人财产,原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需解除,执行程序自然终止;

3.不存在“无需终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如:

·执行案件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具有人身属性的优先债权,且该债权已通过执行程序部分清偿,需在终止执行前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需经受移送法院同意);

·被执行人财产为“专属用于执行”的财产(如担保物),且符合破产法中“别除权”行使条件,需在终止执行前明确财产处置方式(由管理人或原执行法院按别除权规则处置)。


1.原执行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向受移送法院出具《财产移交函》,明确财产名称、位置、数量及现状;若财产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需中止处置并将处置材料(如评估报告、竞买人信息)移交受移送法院,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处置;

2.已扣划至原执行法院账户的执行款,已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7日内(或按受移送法院要求的期限)移交至指定账户(如破产管理人账户、强制清算专用账户);未扣划的执行款,已停止扣划并通知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支付机构)配合后续程序;

3.若存在财产移交障碍(如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财产权属争议未解决),原执行法院需与受移送法院、其他法院协商确定移交方案,并将方案作为终止执行的附件,确保后续财产处置有序推进。


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后,需在3日内将《案件受理裁定书》及《协助终止执行通知书》送达原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收到材料后,启动移送后终止执行的审查程序。

承办法官梳理以下材料:受移送法院的受理裁定书及生效证明、原执行案件的卷宗(含财产调查记录、查封扣押清单、执行款划扣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

重点核查:

o受理裁定书是否生效、债务人是否为原被执行人;

o已查封财产是否已解除保全,执行款是否已准备移交;

o是否存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初步审查通过后,撰写《移送后终止执行审查报告》,附相关材料报送合议庭。

合议庭召开评议会议,围绕“程序合法性”“实体必要性”“衔接规范性”三个核心问题讨论:

·程序合法性:受移送案件受理程序是否合法,原执行法院移送流程是否合规;

·实体必要性:终止执行是否符合后续程序目标,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如优先债权未清偿);

·衔接规范性:财产与款项移交方案是否可行,是否需补充材料(如其他法院的首封协调函);

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后,出具《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将《审查报告》《评议笔录》及相关材料报送院长,院长审查内容包括:

·合议庭评议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全员参与、意见是否记录完整);

·终止执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风险;

·财产移交方案是否明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院长批准后,签发《终止执行裁定书》;若不予批准,需书面说明理由,由执行实施部门补充审查。

执行实施部门根据院长批准意见制作《终止执行裁定书》,载明以下内容:原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移送程序类型(如破产、强制清算)、受移送法院受理情况、终止执行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后续权利(如债权人向受移送法院申报债权);

裁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受移送法院;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

·财产移交:原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出具《财产移交清单》,附查封扣押手续、财产现状照片等材料;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需协助受移送法院与首封法院协商财产处置权移交;

·款项移交:原执行法院将已扣划的执行款转入受移送法院指定账户(如破产管理人账户),并出具《款项移交凭证》,留存转账记录备查;

移交完成后,原执行法院将移交材料整理归档,作为终止执行程序的闭环依据。


1.原执行程序正式终止原执行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财产调查、查封扣押、款项扣划),执行案件从“执行中”状态转为“终止执行”状态,不再纳入执行考核指标;若当事人申请恢复原执行程序,原执行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受移送程序终结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

2.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

·申请执行人:丧失对原执行程序的主导权,需按受移送程序要求主张权利(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强制清算中参与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原执行程序获得的部分清偿(如优先债权清偿),需向受移送法院报备,避免重复受偿;

·被执行人:不再受原执行程序的信用惩戒(如限制消费令、失信名单可按受移送程序要求解除或延续),需配合受移送法院的程序要求(如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产、向强制清算组提供财务资料)。

3.财产处置权转移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权转移至受移送法院,后续财产的查封、评估、拍卖、分配均由受移送法院或其指定的主体(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原执行法院已启动的财产处置程序(如拍卖)需中止,由受移送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或重新启动。

1.受移送程序终结后的衔接

·若受移送程序(如破产、强制清算)终结且被执行人仍有未清偿债务(如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凭受移送法院出具的“程序终结裁定书”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法院审查后可启动后续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受移送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如破产程序终结且无财产可供分配),原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彻底终结案件。

2.当事人异议的处理衔接

·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审查后作出“维持”或“撤销”的裁定;若裁定撤销,原执行法院需恢复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财产、款项移交有异议(如认为移交的财产存在遗漏),需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处理;原执行法院可协助核查,但不再主导异议处理。

3.跨法院协作衔接

原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通报程序进展(如破产债权审查进度、强制清算财产处置情况);对涉及多个执行法院的关联案件,原执行法院需通知其他执行法院终止执行,并协助受移送法院统一推进程序,避免程序冲突。



律师解析:

执诺务所朱凯丽律提醒大家:

程序严守:需以受移送法院生效受理裁定为前提,未生效或程序违法时,不得终止执行,避免程序瑕疵。

权益保障:提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后续权利,沟通优先债权、担保物权行权方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细节闭环:财产款项按清单移交,提前协商移交障碍,留存凭证,确保衔接无疏漏。

当事人提示:主动获取文书,按时申报债权、配合程序,持证据依法复议或提异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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