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2 14:10:07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接收法院对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决定,直接关系到程序能否顺利转入破产环节。相关当事人对该环节的处理行为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定执行监督或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接收法院立案部门的审查职责及七日的审查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材料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后的法律后果及当事人的后续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适用解释:如认为接收法院在接收、审查、立案环节存在拖延、推诿等违法情形,当事人可据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件情况分析
程序性质: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是连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枢纽环节,属于关键的程序性司法行为。
审查标准:接收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即核查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移送条件,而非对债务人是否必然破产进行实质判断。
异议焦点:当事人异议通常针对接收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材料”、“超期不作决定”或“违反规定不予立案”等程序违法行为。
救济途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其他债权人)如对接收法院在该环节的行为不服,应向该接收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而非直接提起普通诉讼。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是决定执行转破产程序成败的关键一步。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此环节,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行动建议:
1.跟踪移送状态:主动与执行法院、接收法院沟通,确认移送材料是否送达及处于何种审查状态。
2.计算审查期限:自接收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七日审查期,监督其按期作出决定。
3.准备异议材料:如发现接收法院存在拒绝接收、超期不决等违法情形,及时准备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4.向正确法院提出:将异议材料提交至存在违法行为的接收法院或其上级法院。
5.咨询专业律师:此环节涉及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交叉,专业性极强,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
风险提示:
程序搁置风险:材料被不当退回或不予立案,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时效延误风险:接收法院的拖延行为可能造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救济不当风险:错误地提起普通诉讼而非执行异议,将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浪费时间和机会。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是程序转换的“阀门”,接收法院必须依法及时处理。若其行为涉嫌违法,堵塞了程序通道,当事人务必果断运用法律赋予的异议权进行监督和纠正。权利人应积极跟踪流程,固定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推动程序依法进行,维护自身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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