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3 11:09:52
在破产程序推进中,“执行转破产”“管辖权移送”等场景下,受移送法院的审查与受理环节往往是程序衔接的关键节点。不少当事人会困惑:移送后法院会如何审查?审查期限有多久?不予受理该怎么办?今天,我们结合核心法条与实务规则,一次性讲透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的全流程要点。
一、核心前提:受移送法院的审查依据与管辖基础
首先要明确,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并非无章可循,其管辖权限与审查标准均有明确法律依据,这是程序合法的基础。
1. 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无论何种移送情形(如执转破、管辖权转移),最终接收材料的“受移送法院”,必须是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否则可能存在管辖瑕疵。
2. 审查核心准则:审查工作始终围绕“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展开,核心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是判断是否应当启动破产程序的根本标准。
二、审查全流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维度把关
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会通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双重维度开展工作,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保障程序的严谨性。
(一)形式审查:先核“程序要件”,确保材料合规
形式审查聚焦于“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
·移送材料完整性:包括破产申请书、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执行依据(执转破场景)、当事人同意移送的意见等;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是否为《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
·管辖合法性:再次核验本院是否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避免移送错误;
·材料规范性:申请书是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理由等法定事项。
提示:若材料不全,法院可要求移送法院或申请人补充,但补充材料的时间一般不停止审查期限的计算。
(二)实质审查:再核“破产原因”,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实质审查是核心环节,重点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具体标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细化认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债务已成立且到期”“债务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如经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据,确认债务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需排除虚假报表);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常见情形包括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或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等。
注意:实质审查采用“表面事实审查制”,即依据移送材料初步判断,若后续发现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驳回申请。
三、关键时限:30日内出结果,超期可监督
为避免程序停滞,法律对受移送法院的审查期限作出了严格限制,尤其是“执转破”场景,规则更为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1. 期限起算点:以受移送法院“签收材料之日”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计算;
2. 期限性质:30日为法定不变期间(含节假日),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属于程序违法;
3. 超期救济:若受移送法院超期未裁定,执行法院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上级法院会责令其限期裁定。
补充:普通破产移送场景(非执转破),审查期限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一般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四、结果处理:受理/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受移送法院审查后,会产生两种核心结果,不同结果对应的程序走向和当事人权利完全不同:
(一)裁定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1. 程序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若债务人在多个法院有执行案件,所有执行法院均需中止执行;
2. 后续动作:法院会在裁定受理后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告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关键事项。
(二)裁定不予受理:退回材料,恢复执行
1. 法定事由:仅能因“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如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有清偿能力)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 程序后果:受移送法院需将材料退回原移送法院(如执行法院),原法院收到后应立即恢复执行程序,继续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
3. 救济途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与受理,是衔接“移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键枢纽,其核心是通过“法定时限+严格审查+明确救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掌握上述法条规则和实务要点,才能在移送环节主动规避风险,推动程序依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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