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轮候查封财产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2025-11-11 10:05:51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 一直是困扰当事人与法院的重要问题,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 “终本”)作为法院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暂时无法推进时采取的阶段性措施,并非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尤其当案件涉及轮候查封财产时,由于轮候查封具有 “排队等待生效” 的特殊性,其终本条件相较于普通案件更为复杂,需在满足通用法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轮候查封的特殊属性额外考量。若操作不当,不仅可能导致终本程序违法被撤销,还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错过财产处置与债权实现的机会。因此,明确轮候查封财产终本的具体条件、规避常见错误、掌握终本后的权利救济路径,对债权人、执行法院均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文将从终本程序的通用门槛、轮候查封的特殊要求、常见风险规避及后续操作指引等方面,系统梳理相关规则与实务要点。


终本程序的启动需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满足五项基础条件,且每项条件均需留存书面凭证,确保程序合法可追溯:

  1. 文书送达与财产报告核查:法院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送达方式可包括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且需留存送达回证、公告截图等凭证。同时,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报告,需通过网络查控、实地核实等方式交叉验证,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瞒财产、虚假报告等行为,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常见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

  2. 消费限制与失信名单适用:所有被执行人需先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其进行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若被执行人存在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 的情形,如转移财产、拒绝申报财产等,需额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限制其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活动。需注意,若被执行人是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被同步限制消费,而非仅限制企业自身。

  3. 财产调查措施的全面落实“穷尽财产调查” 是终本程序的核心要件,需覆盖六类必要场每类场景均有明确操作要求:

  1. 执行期限的计算规则:终本程序要求案件立案执行超过 3 个月,但以下三类时间不计入该期限:一是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的时间,如委托评估房产耗时 1 个月、发布拍卖公告耗时 15 日等;二是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期间,即从异议 / 复议申请提交到法院作出裁定的全过程;三是与其他法院协调处置财产的时间,如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财产处置权的沟通期间。例如,某案件 2025 年 1 月 1 日立案,2 月 1 日启动房产评估(耗时 1 个月),3 月 1 日进入异议审查(耗时 2 个月),则 “立案超 3 个月” 需从 5 月 1 日起算。

  2. 被执行人查找与妨害行为追责: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需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包括联系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与行踪、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查找公告、走访被执行人亲属及社区工作人员等;必要时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保障被执行人诉讼权利。对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如撕毁查封封条、擅自转移已查封财产等,需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若行为构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轮候查封属于 “排队查封”,在首封措施未解除前不产生法律效力,其终本需额外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 134 条的要求,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1. 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先完成处置权商请移送
    若轮候查封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权(如银行对抵押房产的轮候查封),需完成两步前置程序方可终本:
  1. 无优先权的轮候查封: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普通债权人(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申请的轮候查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实践中,六类常见错误易导致终本被撤销,需重点规避:

  1. 未核查首封财产处置进度直接终本错误表现为:首封法院已发布财产拍卖公告,执行法院未查询处置进度便以 “无可供执行财产” 终本。后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会撤销终本裁定,责令等待首封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规避方法:终本前通过首封法院、执行指挥平台等渠道,确认首封财产是否处于处置阶段。

  2. 有优先权却未商请移送处置权错误表现为:如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轮候查封后,未向首封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便终本。后果是首封处置时可能未优先清偿抵押权,导致债权无法受偿。规避方法: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必须先完成处置权商请移送程序,留存相关函件与送达记录。

  3. 误将 “轮候查封” 视为 “有效查封”错误表现为:执行法院认为轮候查封属于 “有可供执行财产”,既不推进终本,也不与首封法院沟通,导致案件搁置。法律依据明确轮候查封在首封未解除前不生效,不能作为有财产的依据。规避方法:明确轮候查封的效力属性,根据首封财产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终本条件。

  4. 终本裁定未载明轮候查封信息错误表现为:终本裁定仅表述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及轮候查封措施与财产信息。后果是申请执行人可能错过参与分配或恢复执行机会。规避方法:终本裁定中需详细载明轮候查封的案号、财产信息、首封法院等内容。

  5. 未告知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权利错误表现为:终本前未告知申请执行人 “首封财产处置时可申请参与分配”,导致其错过申请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该权利,违反则可能导致分配方案被撤销。规避方法:在《终本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参与分配的权利、申请方式与期限。

  6. 终本后定期查控流于形式错误表现为:终本后未按规定每 6 个月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仅在申请执行人询问时临时查询。依据要求法院需主动履行查控义务,未履行则可能被上级法院责令补正。规避方法:法院需建立定期查控机制,留存查控记录,申请执行人也可主动跟进查询结果。


终本并非案件终结,债权人需掌握三类关键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1. 财产查控:法院义务与申请人主动跟进结合法院需每 6 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启动恢复执行。申请人不能仅依赖法院,需每月登录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查询案件与财产状态,通过企业信息平台核查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情况,定期走访被执行人原住所地、经营场所,收集新的财产线索。

  2. 参与分配:把握三个关键时间节点

  1. 恢复执行:两类情形可申请,不受时效限制


  1. 轮候查封财产被首封法院解封后,能否直接恢复执行:结论为可以直接申请恢复。依据相关规定,首封解除后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无需重新办理查封手续,此时被执行人名下有生效查封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申请人可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2. 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未通知轮候债权人参与分配,如何救济:法律要求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时需通知已知债权人,轮候债权人属于 “已知债权人”,首封法院未通知属于程序违法。救济途径分为三步:一是向首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分配方案并重新组织分配;二是若异议被驳回,15 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是若首封法院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3.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轮候查封终本案件如何处理:结论为终本案件需转为破产债权申报,轮候查封自动解除。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破产受理裁定后,会主动解除轮候查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人需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债权计算依据等材料,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未获清偿的,依据破产裁定申请终结执行,而非继续终本。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轮候查封财产背景下的终本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兼顾 “执行效率” 与 “债权保护” 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严格遵循法定条件、精准把握轮候查封的特殊性、规避程序瑕疵。对执行法院而言,需全面落实财产调查、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义务,确保每一步操作均有书面凭证;对债权人而言,需清晰了解终本后的权利与救济路径,主动跟进财产线索、及时参与分配与恢复执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操作延误导致债权受损。唯有法院与债权人协同配合,严格依照法律规则推进程序,才能在 “执行不能” 的阶段性困境中,最大程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债权实现保留充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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