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 |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2025-11-10 16:15:57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非普通民事诉讼。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二)财产权属不清;(三)财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四)其他不能处置的情形。"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具体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财产不能处置时的程序处理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适用解释:该条文为不服财产不能处置裁定提供了救济途径。


二、案件情况分析

程序性质:财产不能处置的认定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影响债权实现。

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而非另行起诉。

异议期限: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如权属清晰、非生活必需等。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认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行动建议:

1. 立即核实财产状况,确认是否确实无法处置

2. 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说明异议理由

3. 收集关键证据,如财产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4. 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材料

5. 及时咨询专业执行律师

风险提示:

- 逾期提出异议可能不被受理

- 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 错误选择救济途径将延误维权时机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若对该认定不服,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建议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错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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