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 |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的意见征询

2025-12-22 14:10:07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接收法院对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决定,直接关系到程序能否顺利转入破产环节。相关当事人对该环节的处理行为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定执行监督或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接收法院立案部门的审查职责及七日的审查期限。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材料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后的法律后果及当事人的后续权利。

适用解释:如认为接收法院在接收、审查、立案环节存在拖延、推诿等违法情形,当事人可据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是决定执行转破产程序成败的关键一步。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此环节,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1.跟踪移送状态:主动与执行法院、接收法院沟通,确认移送材料是否送达及处于何种审查状态。

2.计算审查期限:自接收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七日审查期,监督其按期作出决定。

3.准备异议材料:如发现接收法院存在拒绝接收、超期不决等违法情形,及时准备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4.向正确法院提出:将异议材料提交至存在违法行为的接收法院或其上级法院。

5.咨询专业律师:此环节涉及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交叉,专业性极强,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

程序搁置风险:材料被不当退回或不予立案,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时效延误风险:接收法院的拖延行为可能造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救济不当风险:错误地提起普通诉讼而非执行异议,将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浪费时间和机会。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移送材料的“接受与登记立案”是程序转换的“阀门”,接收法院必须依法及时处理。若其行为涉嫌违法,堵塞了程序通道,当事人务必果断运用法律赋予的异议权进行监督和纠正。权利人应积极跟踪流程,固定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推动程序依法进行,维护自身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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