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执转破衔接:执行费用该怎么算?怎么赔?最新实操指南

2025-12-24 10:50:09

“法院已经受理了公司破产,之前申请执行交的费用还能要回来吗?”“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在破产程序里能优先受偿吗?”

在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环节(简称“执转破”),执行费用的处理是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法院共同关心的核心问题。由于执行费用种类繁多,且涉及两个程序的权利义务衔接,实务中常出现认定混乱、清偿顺位争议等问题。本文结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最新司法案例,系统梳理执行费用的处理规则,帮你理清关键实操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执转破衔接场景中,需重点关注两类核心费用,其性质和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这类费用是执行程序中为处置债务人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必要支出,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可参照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主要包括:

·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为确定财产价值、实现财产变现产生的费用,如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厂房的评估费;

·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为保全债务人财产完整性产生的费用,如查封设备后的仓储保管费;

·公告费:执行过程中发布查封公告、拍卖公告产生的费用;

·差旅费:执行人员异地执行产生的合规差旅支出。

需注意,这类费用需满足“必要且为全体债权人利益” 的核心要件。例如在 “乐山某资产评估公司与某芒硝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 中,执行阶段的评估费因未被破产程序沿用,最终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无法优先清偿。

这类费用不直接关联财产处置,更多是程序性收费,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仅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清偿:

·执行申请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按标准交纳的费用,收费标准参照 2023 年最新规定(如执行金额 1-50 万元部分按 1.5%-100 元计算);

·迟延履行利息: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产生的惩罚性利息,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滞纳金类费用不予确认债权,但合法迟延履行利息除外;

·非必要支出费用:如执行过程中超出标准的差旅费、无依据的咨询费等,管理人可不予确认。


在执转破衔接中,执行费用的清偿顺位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需严格遵循“优先清偿有依据、普通债权按比例” 的原则,具体适用分三种场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此前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可参照破产费用随时清偿。这里的“参照破产费用” 意味着:

·清偿顺位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

·无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由管理人直接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范围不限于明确列举的三类费用,差旅费、勘验费等必要支出均可纳入。

典型案例:A 公司因多起执行案件被移送破产,执行过程中产生厂房评估费 8 万元、拍卖公告费 0.5 万元。破产管理人经核查,确认该两项费用为财产处置必要支出,直接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给评估机构和媒体,剩余财产再按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若破产案件并非由执行程序移送(如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则此前未结清的执行费用,除符合破产费用要件的部分外,其余均按普通债权处理。例如:

·债权人 B 此前申请执行 C 公司货款,交纳执行申请费 5000 元,后 C 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该 5000 元执行申请费需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 10 万元,若破产程序中未沿用该评估结果,则按普通债权处理;若沿用该结果,则可参照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实务中常出现债务人财产被多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执行费用按“谁处置、谁优先” 的原则处理:

·主导财产处置的法院(通常是首封法院)产生的必要执行费用,优先从处置价款中扣除;

·其他轮候查封法院产生的执行费用,若未参与财产处置,按普通债权申报清偿;

·若多法院共同参与处置,按处置贡献比例分摊费用后优先清偿。


·申报体:执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方(如评估机构、拍卖行、申请执行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必备材料:费用发生的法律依据(如法院委托函、收费合同)、费用凭证(发票、转账记录)、费用与执行程序的关联性证明(如评估报告用于破产拍卖的说明);

·注意事项:执行申请费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迟延履行利息需提供计算依据和生效文书。

若管理人对执行费用性质提出异议(如认为某费用非必要),申报人需举证:

·费用产生与财产处置的直接关联性(如仓储费是为保管查封设备产生);

·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如评估费未超出行业收费标准);

·费用未在执行程序中获得清偿(如法院未从处置款中扣除)。

执行程序中未结清的拍卖税款,在破产程序中按以下规则处理:

·破产受理后因财产拍卖产生的税款,上海、四川等地规定可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税款,属于税收债权,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位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

·需区分纳税人:买受人承担的税款由其自行支付,债务人承担的税款按上述规则处理。

·误区 1:所有执行费用都能优先清偿。纠正:执行申请费、未被沿用的评估费等仅能按普通债权清偿;

·误区 2:费用申报没有期限限制。纠正:需在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误区 3:仅凭发票就能确认债权。纠正:需提供费用与执行程序、破产财产处置的关联性证明,否则管理人可不予确认。



律师解析:

京执诺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核心是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和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执行费用的处理看似琐碎,却直接影响各方权益:对债权人而言,清晰的申报流程和举证要点能提高债权实现率;对管理人而言,严格的费用审查能保障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对执行法院而言,规范的费用移送能避免程序衔接不畅。

如果您在执转破程序中遇到执行费用申报被驳回、性质认定争议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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