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

2025-12-25 11:14:50

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衔接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是保障程序有序推进、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核心环节。当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等原因移送后,原执行法院需将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如查封的房产、扣押的车辆、冻结的银行存款)移交至受移送法院或其指定主体(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既能避免财产重复处置或流失,又能确保财产在后续程序中统一管理、公平分配。规范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标准、流程及责任划分,是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对完善司法程序衔接机制、解决“执行难”与“程序衔接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主体为原执行法院,具体由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负责执行,必要时需联合执行保障部门(如司法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协同操作:

1.执行实施部门:主导财产移交全流程,包括梳理财产清单、解除保全措施、与受移送方对接、签署移交文件,确保财产移交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2.司法技术部门:协助处理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财产移交,如向受移送方提供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人信息等材料,配合后续财产处置;

3.财务部门:负责已扣划执行款的划转,按规定期限将执行款转入受移送法院或管理人指定账户,留存转账凭证备查。

1.受移送程序的主导主体

·破产程序中:移交对象为破产管理人(由受移送法院指定),若管理人尚未确定,可暂移交至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待管理人确定后由法院转交;

·强制清算程序中移交对象为强制清算组(由受移送法院指定);

·跨法院执行衔接中:移交对象为受移送执行法院(如原执行法院因管辖问题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执行,财产同步移交)。

2.移交的财产类型

·有形财产:包括已查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需附带财产现状说明(如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损坏等情况)、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形财产:包括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到期债权等,需附带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账户明细或权利证明;

·财产相关材料:包括财产评估报告、拍卖(变卖)流程材料(如拍卖公告、竞价记录)、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查封/冻结手续(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财产保管记录(如保管人信息、保管费用凭证)等,确保受移送方全面掌握财产情况。

3.特殊财产的移交对象补充

·已扣划的执行款:直接移交至受移送法院指定账户(如破产费用专用账户、清算组账户),而非移交至管理人或清算组个人;

·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暂移交至受移送法院(而非管理人/清算组),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并解决权属争议后,再移交至主导主体;

·由第三方保管的财产(如扣押在停车场的车辆、存放在仓库的货物):原执行法院需协调保管方,将财产控制权转移至受移送方,同时移交保管协议、保管费用结算情况等材料。


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需满足以下法定前提,缺一不可:

1.受移送程序已依法启动受移送法院已出具正式的“程序受理裁定书”(如破产受理裁定书、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且裁定书已生效(排除上诉期内或上诉审理中的未稳定状态);若受移送法院驳回移送申请或不予受理,原执行法院不得移交财产,需继续通过原执行程序处置财产。

2.财产已由原执行法院控制移交的财产需是原执行法院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实际控制的财产,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如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且未被查封的设备),由受移送方(如管理人、清算组)自行接管,不属于原执行法院的移交范围。

3.移交对象已确定且具备接管能力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已由受移送法院指定并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已成立,确保财产移交后有明确主体负责管理,避免财产处于“无主”状态;若移交对象暂未确定,原执行法院需暂存财产,待对象确定后及时移交。

1.全面性要求原执行法院需梳理全部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得遗漏任何类型或标的,包括:

·已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论是否已进入处置程序);

·已扣划至执行账户的执行款(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

·财产相关的全部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保管记录);

若存在多批次控制的财产,需分批次梳理并一次性移交,避免分次移交导致遗漏。

2.及时性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移交期限,避免延误后续程序:

·执行款移交:自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划转;

·实物财产及材料移交:自收到受理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启动移交,复杂财产(如大型机器设备、跨区域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特殊情况:(如财产需解除抵押、协调第三方保管)需延期的,原执行法院需向受移送法院书面说明理由,获得同意后可延期,避免擅自拖延。

3.合法性要求

·移交前需依法解除原保全措施(如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解除冻结裁定书》),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车管所),确保财产控制权合法转移;

·不得移交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财产),若存在案外人异议未决,需待异议审查终结后,再移交无争议的财产;

·移交文件需规范,包括《财产移交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财产状况说明》《解除保全裁定书》等,确保每一步操作均有书面依据。

4.安全性要求

·实物财产移交前,原执行法院需确保财产完好,若存在损坏、丢失风险(如易腐货物、精密设备),需提前采取保护措施(如委托专业机构保管、投保),并将保护情况告知受移送方;

·执行款移交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采用现金移交,确保款项流转可追溯;

·涉密财产(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含商业秘密的文件)移交时,需采取保密措施(如密封移交、限定知悉范围),避免信息泄露。


原执行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中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按“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执行款、相关材料”分类制作《被执行人财产移交清单》,清单需载明:

·财产名称、数量、规格、所在位置(如房产地址、车辆停放地点);

·财产控制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控制时间、协助执行单位;

·财产现状(如是否抵押、租赁、损坏,是否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相关材料名称及数量(如裁定书份数、评估报告册数);

清单需经承办法官签字确认,附财产照片、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佐证材料。

原执行法院针对已控制的财产,分别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解除冻结裁定书》《解除扣押裁定书》,并送达至对应的协助执行单位(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车管所、第三方保管人);

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解除保全的回执后,原执行法院将回执复印件纳入移交材料,确保财产控制权合法释放。

原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方(管理人/清算组/受移送法院)联系,确认移交时间、地点及对接人;

·实物财产:若财产由原执行法院自行保管(如扣押的小件物品),需整理打包并贴标;若由第三方保管,需通知保管方准备移交,协调受移送方现场查验;

·执行款:联系财务部门,获取受移送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核对账户名称(需与管理人/清算组名称一致,或为受移送法院专用账户);

·材料:将财产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标注页码及目录,便于受移送方查阅。

·财产移交:原执行法院、受移送方、保管方(若有)共同到财产所在地查验财产,核对数量、规格、现状与清单是否一致;查验无误后,三方在《财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受移送方出具《财产接收确认书》;

·无形财产移交:原执行法院将冻结账户明细、股权证明、知识产权证书等材料移交受移送方,同时告知协助执行单位联系方式,便于受移送方后续办理权利变更;

·执行款移交:财务部门按指定账户划转执行款,获取银行转账凭证后,将凭证复印件移交执行实施部门,由执行实施部门连同《执行款移交说明》(载明款项来源、金额、案号)一并移交受移送方;

移交过程需制作《移交谈话笔录》,记录移交时间、地点、参与人、财产情况及有无争议,由各方签字确认。

若移交过程中发现清单遗漏或材料缺失,原执行法院需在3日内补充收集并移交;

移交完成后,原执行法院将《财产移交清单》《接收确认书》《转账凭证》《解除保全裁定书》及回执等材料整理归档,作为执行案件卷宗的一部分;

同时,原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出具《财产移交情况说明》,载明移交财产的种类、数量及移交完成时间,确保程序闭环。


1.财产控制权转移原执行法院丧失对移交财产的控制权,受移送方(管理人/清算组/受移送法院)取得财产的管理、处置权,后续财产的评估、拍卖、分配均由受移送方主导,原执行法院不得再对该财产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原执行程序的限制针对已移交的财产,原执行法院需终止相关执行行为(如停止评估拍卖、停止款项扣划);若原执行案件中仍有未移交的财产(如未被控制的财产),可继续推进执行,但不得损害受移送程序的公平性(如不得对未移交财产进行个别清偿)。

3.当事人权利的调整

·申请执行人:需向受移送方申报债权(如破产债权申报),通过后续程序参与财产分配,不得再要求原执行法院对已移交财产进行处置;

·被执行人:需配合受移送方的财产管理要求(如提供财产权属补充证明),不得干预受移送方对移交财产的处置,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财产遗漏或错误移交风险若原执行法院未全面梳理财产,遗漏已控制的财产(如忘记冻结的网络资金账户),或误将案外人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可能导致财产流失或引发案外人异议,甚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若移交对象错误(如将破产财产移交至清算组),将导致程序衔接混乱,延误后续处置。

2.移交延误风险未在法定7日内移交执行款或财产,可能影响受移送程序进展(如破产费用无法及时支付、强制清算财产闲置贬值),引发受移送法院或当事人的投诉;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但未书面说明,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影响司法公信力。

3.财产损坏或丢失风险移交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如易腐货物未及时转运、精密设备未妥善包装),导致财产损坏;或未现场查验确认,接收后发现财产丢失,将引发原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方的责任争议,甚至需原执行法院赔偿损失。

协助执行单位配合不力风险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及时办理解除保全手续,导致财产无法按时移交;或解除保全后未及时通知受移送方,导致财产被第三方处置,需原执行法院提前与协助执行单位沟通,必要时出具《协助执行督促函》,确保手续顺利办理。


律师解析:

务所朱凯丽律提醒大家:

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是司法程序衔接的“桥梁”,原执行法院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确保移交合法、高效:

1.坚守“清单化+书面化”原则财产梳理需全面,避免因“口头沟通”“记忆梳理”导致遗漏;移交全程需留存书面材料(如清单、确认书、笔录),每一步操作均有依据,便于后续责任追溯;尤其对复杂财产(如股权、知识产权),需在清单中详细说明权利状态,避免受移送方因信息不全导致处置失误。

2.强化“主动对接+协同配合”意识提前与受移送方沟通移交细节,了解其接管需求(如是否需要协助联系评估机构、保管方),主动提供财产相关材料;对多法院查封、权属争议等复杂情况,需及时与受移送法院、协助执行单位、案外人协调,制定解决方案,避免因“被动等待”导致移交停滞。

3.注重“风险预判+预案制定”移交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协助执行单位拖延、财产损坏风险),提前制定预案(如备选协助执行沟通渠道、财产保护措施);对价值较高或易损坏的财产,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查验,出具《财产现状评估报告》,明确移交时的财产状态,避免后续责任争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管理人/清算组)而言,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人:监督移交进度,及时申报债权主动向原执行法院了解财产移交情况,若发现移交延误或遗漏,可书面要求原执行法院说明理由并加快进度;移交完成后,按受移送程序要求(如破产债权申报)及时申报债权,提交原执行依据、财产线索等材料,避免因错过期限丧失受偿机会。

2.被执行人:配合财产核查,主张合法权利向原执行法院提供完整的财产清单,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后续被追究责任;若认为移交的财产不属于自身(如案外人财产被误封),需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提供权属证明(如房产证、买卖合同),阻止错误移交;移交后配合受移送方的财产管理,避免因拒不配合面临强制措施。

管理人/清算组:严格查验接收,明确责任边界接收财产时需现场逐项核对清单,查验财产现状与描述是否一致,材料是否完整;发现遗漏、损坏或错误移交,需当场提出并在《移交谈话笔录》中注明,避免接收后再主张争议;接收后及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如不动产查封、账户冻结),防止财产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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