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8 15:40:38
引言:
胜诉判决到手,被执行人仅履行了本金却拖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未履行非金钱义务却拒绝支付迟延履行金?很多债权人误以为需与主债务一并申请执行,实则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针对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金(针对非金钱债务)可单独申请执行。这一法定权利既是对债权人的额外保障,也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惩罚。本文结合最新法条与实务要点,详解单独申请执行的操作规则。
一、单独申请执行的合法性:法律依据与核心情形
(一)核心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未限定“必须与主债务一并申请”,为单独申请提供基础。
2.最高法执行局解答:执行依据生效后,若债务人已履行主债务但未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履行金,债权人可单独申请执行(债权人明确认可债务履行完毕的除外)。
3.《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独立性,其计算与主债务清偿状态分离。
(二)两种典型适用情形
1.主债务未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选择一并申请主债务与迟延利息 / 履行金,或先申请主债务、后单独申请迟延部分。例如:被执行人仅支付部分本金,债权人可先追讨剩余本金,后续单独主张迟延利息。
0.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时:被执行人清偿全部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但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可单独就该部分申请执行。某民间借贷案中,债务人清偿本金后拒绝支付加倍利息,法院支持债权人单独申请执行的诉求。
二、单独申请执行的关键条件与操作要点
(一)申请条件
1.执行依据合法有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明确了履行期限及义务内容;
2.存在迟延履行事实: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金钱或非金钱);
3.未放弃相关权利:债权人未书面或口头认可“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未明示放弃迟延利息 / 履行金。
(二)操作核心要点
1.申请时效:单独申请执行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约束(一般为 2 年),起算点为:
·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届满次日(或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非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2.管辖法院:向主债务执行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无需另行寻找管辖法院。
3.申请材料:
·单独执行申请书(明确主张迟延利息 / 履行金的金额及计算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主债务履行情况证明(如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主债务已履行或部分履行);
·迟延期间计算明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计算标准快速参考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清偿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期间;
2.迟延履行金:
·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实际损失;
·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定金额。
三、实务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 1:主债务履行完毕即丧失权利
纠正:只要未明确放弃,即使主债务结清,仍可单独主张迟延部分,法院应予受理。
误区 2:调解书未提及则无权主张
纠正:迟延履行金 / 利息是法定责任,不以文书载明为前提,调解书属于 “其他法律文书” 范畴,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即需承担。
误区 3:单独申请需重新举证主债务
纠正:仅需提交主债务履行证明,无需重复举证原债权债务关系,聚焦“迟延事实” 即可。
律师解析: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单独申请执行,是债权人易忽视的法定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即使主债务部分或全部履行,债权人仍可就迟延行为单独追责。实操中需把握“时效不逾期、材料要完备、计算合规范” 三大原则,必要时留存主债务履行沟通记录、迟延损失证据等,确保权利主张有充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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